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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

税总函〔2015〕511号
2015-09-23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
【发布文号】 税总函〔2015〕511号
【发文单位】 国家税务总局
【成文日期】 2015-09-23

贵州省地方税务局:
你局《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》(黔地税呈〔2015〕45号)收悉,经研究,批复如下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》对市区、县城、镇分别规定了7%、5%、1%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。撤县建市后,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应为7%。
国家税务总局
2015年9月23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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